(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顺与万胜强、何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万胜强,何远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李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银绪,广东敏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胜强,男,汉族。被告何远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与被告万胜强、何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顺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静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