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671号原告张××,农民。被告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