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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671号原告张××,农民。被告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