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4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张百勇与杨继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勇,杨继龙,高文全,郭庆跃,郑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4268号原告张百勇,男,1966年1月7日出生。被告杨继龙,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可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文全,男,1981年4月1日出生。被告郭庆跃,男,1981年8月4日出生。被告郑琪,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原告张百勇诉被告杨继龙、高文全、郭庆跃、郑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百勇,被告杨继龙及委托代理人张可新,被告高文全、郭庆跃、郑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百勇诉称:2013年5月13日21时左右,在通州区西集镇林屯村巅峰烤吧,因琐事四被告将原告打伤。经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四被告做出了行政处罚。事后,原告前往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以下简称潞河医院)对伤口进行了紧急处理,第二日原告到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以下简称和平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诊断为脑外伤综合征、轻微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皮肤划伤、全身多处表皮擦伤。被告没有给予原告任何赔偿,故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费9616.1元,交通费1600元,住宿费1080元,护理费3150元,营养费4050元,误工费18692.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继龙辩称:第一,原告起诉诉讼时效已超,事发在2013年5月13日,最后的票据是2014年5月12日,诉讼时效应为一年。第二,原告在没有任何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下,私自转院所产生的费用被告不予支持。第三,在原告提供的票据中,有不属于打架所造成的伤害费用请法院予以扣除,其中有一项是治疗艾滋病的费用,所以被告无法承担。关于用药关联性我方不申请鉴定。被告高文全、郭庆跃、郑琪辩称:答辩意见同杨继龙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21时左右,在通州区西集镇林屯村巅峰烤吧,杨继龙伙同高文全、郭庆跃、郑琪将张百勇打伤。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百勇的伤情为轻微伤。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给予杨继龙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分别给予高文全、郭庆跃、郑琪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事后,张百勇前往潞河医院对伤口进行了紧急处理,第二日原告到和平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入院详细记录了原告的伤情,诊断为脑外伤综合征、轻微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皮肤划伤、全身多处表皮擦伤。在和平里医院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中载明病人性质为“自费”。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双方关于打架原因表述不一致,对自己的表述均无证据材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发生矛盾,杨继龙等人理应采取合法手段解决,不应采取私力手段将其打伤,故而杨继龙等人对其打架行为存在过错。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理应对原告张百勇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张百勇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医疗费数额主张过高,对于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张百勇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继龙、高文全、郭庆跃、郑琪连带赔偿原告张百勇医疗费人民币九千一百一十三元四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张百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七元,由原告张百勇负担五百二十七元(已交纳),被告杨继龙、高文全、郭庆跃、郑琪负担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伟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