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庆伟与蔡明位、崔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伟,蔡明位,崔杰,王怀春,王洪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300号原告李庆伟,农民。被告蔡明位,1964年7月20日出,莘县供电公司职工。被告崔杰,莘县电业公司职工。被告王怀春,莘县招商局干部。被告王洪瑞,莘县燕塔联校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伟与被告蔡明位、王怀春、王洪瑞、崔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庆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明位、王怀春、王洪瑞、崔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款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葛士俊人民陪审员 赵玉波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辛登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