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张某甲。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乔光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华,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09年3月原、被告双方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女到男家落户生活。2014年9月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因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更为严重的是被告赌博成性,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拘留,被告在外公然租房与她人同居生活。被告在2015正月外出后未与原告联系,也未支付女儿生活付费,这一系列因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随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原告张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机关出具的的《结婚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被告赌博成性,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拘留也欠准确,休息时打过小牌,完全出于娱乐,称被告在外公然租房与她人同居生活,不是事实,是原告不接电话,双方银行卡上还有两万多块钱,被告还出钱装了空调,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赔上被告经济损失,小孩应随被告生活,由原告付给抚养费。被告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原告的门诊病历记录一份。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女到男家落户生活。2014年9月1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婚后因性格、爱好不同时常发生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也未添置大型财产,因缺乏沟通,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同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在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对离婚无大争议,但对小孩抚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一起寻医问药看病生孩,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协商处理好家庭琐事,为女儿张某乙的健康成长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原、被告间虽有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暂不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光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继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