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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红红与孙朝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红,孙朝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李红红,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被告孙朝霞,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民族、职业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红与被告孙朝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朝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红撤回对被告孙朝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李红红负担。审判长  黄奉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