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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德琼与沙坪坝区威庆机械厂、张丹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琼,沙坪坝区威庆机械厂,张丹,张勇,张振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313号原告刘德琼,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沙坪坝区威庆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大池村韭菜湾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业主张丹,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丹,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威庆机械厂业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勇,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振华,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琼与被告沙坪坝区威庆机械厂、张丹、张勇、张振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德琼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德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琼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