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常商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俊与周玉龙、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周玉龙,曾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991号原告:徐俊。被告:周玉龙。被告:曾琴。原告徐俊为与被告周玉龙、曾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徐俊负担。审判员  姚振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紫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