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中宣与张东升、雷延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宣,张东升,雷延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66号原告吴中宣。被告张东升。被告雷延桂。原告吴中宣与被告张东升、雷延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来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吴中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宣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吴中宣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肖 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