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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中宣与张东升、雷延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宣,张东升,雷延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466号原告吴中宣。被告张东升。被告雷延桂。原告吴中宣与被告张东升、雷延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来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原告吴中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宣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吴中宣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肖 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