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许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李来,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兰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孙某现已和好,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