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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8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董卫峰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卫峰,张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338号原告董卫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张伟民,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卫峰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卫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董卫峰负担。审判员  陈昌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青速录员  赖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