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董卫峰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卫峰,张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338号原告董卫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张伟民,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卫峰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卫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董卫峰负担。审判员 陈昌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青速录员 赖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