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繁文与被申请人张哲言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繁文,张哲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47号申请人孔繁文,男,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被申请人张哲言,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申请人孔繁文因与被申请人张哲言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哲言在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应取得的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10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张哲言留存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款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120000元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