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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静国与李再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国,李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国,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滔溪镇。被执行人李某花,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滔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国与被执行人李某花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花应按照(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国小孩抚育费18000元、经济帮助费15000元,共计3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花给付执行款33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国领取执行款33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某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李静国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任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