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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韦某、黄某甲等与黄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韦某,农民。原告黄某甲,男,1941年5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旧州镇板坚村板坚中屯。被告黄某乙,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黄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黄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高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丽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