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富和,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跃志,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