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与芦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芦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林伟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芦徐,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