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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与芦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芦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638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方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林伟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芦徐,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