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时代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时代计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催字第31号申请人:浙江时代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塘底村(辉埠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浙江时代计量科技有限公司因所持杭州银行余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300051/32171389,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杭州普飞塑胶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派尼进出口有限公司,票据到期日2015年7月23日]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杭州银行余杭支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1300051/32171389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时代计量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