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刑假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龚应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应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假字第00005号罪犯龚应雄,男,1975年8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五年四月六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应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龚应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龚应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应雄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1个,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龚应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应雄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