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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与刘金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刘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117-6号申请人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建民,董事长。被申请人刘金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金梅丈夫刘克林中国工商银行潍坊海化支行账户存款17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金梅丈夫刘克林中国工商银行潍坊海化支行账户存款1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世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