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成岑与何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成岑,何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南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曹成岑。被告何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201室(单位代码:76419557-3)。负责人戴振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秋红(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成岑诉被告何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成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成岑申请撤诉,既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成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何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