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逯红霞与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红霞,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654号原告逯红霞。委托代理人石增、董汉江,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兴隆,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逯红霞诉被告山东济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9月初,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橡胶厂作为丙方、被告作为丁方,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安置及经济补偿问题,共同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一份。约定由丁方全面接收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做到职工的岗位不变、待遇不变、职位不变;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淄博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01元为基数,按原告在甲方的工龄与相关企业工龄连续计算至本协议签订时的工龄总数17年,补偿17个月,补偿原告52717元,此款项由丙方承担;此款项按照丁方的借款处理,年利息为税后10%,借款期限三年,由丁方负责偿还。协议生效后,被告于2012年9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款52717元的《收据》一份。2012年9月10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52717元及最后一年的利息5271元为由,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庭审中,被告抗辩认为原告诉求的款项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依法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法院不应直接受理该案。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的款项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不属法院的直接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逯红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 有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华风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