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信春与樊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信春,樊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郭信春,农民。被执行人樊爱军,农民。申请人郭信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郭信春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后。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提供。本案标的额77000元,尚余77000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2)惠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强审 判 员 刘 庆 峰人民陪审员 马 云 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倩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