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郊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郊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鄢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鄢某某于199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鄢帅,1999年7月26日出生,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05年提起离婚诉讼,2005年7月27日阿城区法院以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9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诉讼费原告自愿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是成立的,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五常市兴隆乡马安山村村民委员会、五常市兴隆乡民政办、五常市民政局证明一份。拟证实原、被告身份,原、被告于1996年11月22日结婚。证据二、户口复印件三份。拟证实原、被告及其子女身份。证据三、阿城市人民法院裁定书一份。拟证实被告起诉原告请求离婚,法院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证据四、结婚证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于199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证据五、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实被告鄢某某系料甸镇联胜村村民,外出打工,现与本人联系不上。被告鄢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因被告未提供任何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和放弃出庭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庭陈述和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判断,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鄢某某于199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鄢帅,1999年7月26日出生,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05年提起离婚诉讼,2005年7月27日阿城区法院以鄢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自行抚养,诉讼费原告自愿负担。本院认为,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关爱、相互信任自愿基础上,原、被告已分居多年,本案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离家至今未归,事实上已无恢复和好的可能。强行维持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也违背了婚姻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对双方也是一种伤害,不利于双方今后更好的生活,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鄢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鄢帅,1999年7月26日出生,由原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用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远洋人民陪审员 :宋智慧人民陪审员 :李静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冬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