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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天成与李宗华、吴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967号原告陈天成,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李宗华,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吴磊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陈天成与被告李宗华、吴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天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庆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天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宗华、吴磊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天成起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李宗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17日。原告借钱给李宗华后,李宗华随即出具了《借条》,被告吴磊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以没钱支付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1、被告李宗华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2、被告吴磊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李宗华、吴磊磊未作答辩。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交《借条》一张,以证明其所述事实。经审查,《借条》载明“本人李宗华向陈天成借人民币20000元,借60天。借款人签字李宗华,担保人姓名:吴磊磊,2015年2月17日”。被告李宗华、吴磊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被告李���华向原告陈天成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17日。被告吴磊磊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陈天成提供的《借条》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李宗华未按约还款,引起本案纠纷,责任在李宗华,陈天成要求李宗华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告陈天成与被告吴磊磊未约定保证方式,吴磊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吴磊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相符,应予支持。被告李宗华、吴磊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宗华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陈天成借款2万元;二、吴磊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宗华、吴磊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庆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瑜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民一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