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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曾小毛与张小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小毛,张小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95号申请人曾小毛。被申请人张小英。2015年10月8日,申请人曾小毛以被申请人张小英借款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怀鹤民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小英名下座落在怀化市经开区房屋(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一套及曾小毛用于担保的座落在怀化市铁北新源里(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的房屋一套。现申请人曾小毛以与被申请人张小英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小英名下位于怀化市经开区房屋(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及申请人曾小毛用于担保的位于怀化市铁北新源里(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的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小英名下座落在怀化市经开区(证号为怀房权证字第××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曾小毛名下座落在怀化市铁北新源里(证号为怀房权证鹤城字第××号)的房屋的查封。审 判 员  向志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