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谭正军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谭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9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熊国伟,系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宏,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明秀,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谭正军,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L0011173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执行人谭正军执行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准予撤回申请裁定。现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条件不成就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撤回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L0011173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审 判 长 陈 亮代理审判员 刘吉明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