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执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锋与赵永杰等4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锋,赵永杰,汪洁,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801号申请执行人:徐锋,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永杰,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汪洁,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杰,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徐锋与赵永杰、汪洁、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永杰、汪洁、安徽省冉邦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郭杰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民审 判 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孙连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