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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传金、熊月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传金,熊月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成海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剑雄,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权清,办事员。被告:黄传金,男,汉族,住广宁县。被告:熊月容,女,汉族,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传金、熊月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为12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