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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7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与文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文成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585号原告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方培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成飞,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邦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