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何XX、尹XX(1)、尹XX(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何XX,尹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刘XX,男。被告何XX,女。被告尹XX(1),男。被告尹XX(2),男。原告刘XX诉被告何XX、尹XX(1)、尹XX(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