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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曾洪辉因与李青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再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洪辉,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5日,四川省三台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洪,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青明,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9日,四川省三台县人。再审申请人曾洪辉因与被申请人李青明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绵民终字第2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绵民申字第80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曾洪辉提交的证据证实,其在收到《限期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账户汇入本案原二审上诉费,本院(2014)绵民终字第2072号民事裁定认定当事人未缴纳诉讼费用系认定事实错误,该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绵民终字第2072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坤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