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奕成、葛翠兰等与刘光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奕成,葛翠兰,刘世发,刘世多,刘世好,刘光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刘奕成,男,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贵港市覃塘区。原告葛翠兰,女,1951年7月6日出生,壮族,现在贵港市覃塘区。原告刘世发,男,1983年4月2日出生,壮族,现在贵港市覃塘区)。原告刘世多,男,1985年7月7日出生,壮族,现在贵港市覃塘区。原告刘世好,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现在贵港市覃塘区。被告刘光勇,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奕成、葛翠兰、刘世发、刘世多、刘世好与被告刘光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韦世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韦乃那、韦育平组成合议庭。本案的举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延长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东龙人民法庭办理补交案件诉讼费手续,逾期不补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世林人民陪审员 韦乃那人民陪审员 韦育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小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