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齐XX、于XX、齐X与王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XX,于XX,齐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123号申请人齐XX,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于XX,女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齐X,女,2001年7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齐XX,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XX,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杜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2015)庆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杜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2015)庆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若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兴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