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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贾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一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人,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8月21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贾某某脱逃,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中止审理,2015年10月8日恢复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万荣县城西苑饭庄车棚内,将万荣县飞云小区居民薛某某的橙色绿源电动车盗走,后以72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抵押给了河津市紫金街一手机通信店李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31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万荣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薛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抵押电动车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贾某某辨认李某某的辨认笔录,万荣县公安局扣押、发还被盗电动车清单,万荣县价格认证中心万价鉴字(2015)第9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岳姣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