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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子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美杰。被告杨子云,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子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华兴业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