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爱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霞,邵拥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89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的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晓栋,独山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王爱霞,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邵拥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爱霞、邵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爱霞、邵拥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爱霞、邵拥军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爱霞、邵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清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