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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水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在本案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又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应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苑津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