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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伏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用,伏明,李建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谭建用,男。委托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伏明,男。被告李建昌,男。原告谭建用与被告伏明、李建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谭建用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建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谭建用撤回对被告伏明、李建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谭建用承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