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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宜强诉翁武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宜强,翁武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林宜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理人林秀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现住址同原告林宜强,系原告林宜强之母。被告翁武强,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万宝东路北侧万宝嘉园三期30号楼201#及202#。负责人宋振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宜强诉被告翁武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自行协商解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与被告就赔偿达成协议,原告基于双方自行达成协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宜强负担。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