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6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吴光辉、张培军、王郑、汪平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吴光辉,张培军,王郑,汪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吕锡兵,行长。被执行人吴光辉,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培军,男,1968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郑,男,1970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平平,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光辉、张培军、王郑、汪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培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仕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