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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与乌日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红,乌日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张艳红,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乌日图,男,原住巴林右旗,现下落不明。原告张艳红诉被告乌日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乌日图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艳红诉称,2011年4月28日,被告乌日图向我借款40000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依法判决,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乌日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被告乌日图从原告张艳红处借款400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红与被告乌日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乌日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主张之日(即2015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日图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艳红欠款本金40000元和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6日起以本金4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诉讼保全费319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合计1679元,由被告乌日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日 娜审 判 员 马 艳 茹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乌日柴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