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蒋达东与孙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蒋达东,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现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蒲运琦(特别授权),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传友,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现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达东诉被告孙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达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达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