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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蒋达东与孙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蒋达东,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现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蒲运琦(特别授权),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传友,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现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达东诉被告孙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达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达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