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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志强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刑初字第4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志强,农民。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5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抓获,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李首道,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志强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志强及其辩护人李首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志强于2014年11月12日晚,应吴天祥(另案处理)之邀,并让王旭、骆刘成(两人另案处理)和吴天祥等人持刀、啤酒瓶等到东海县牛山街道人民广场,与刘双龙、孙清、朱立强、孙宝杭(四人另案处理)互殴,致刘双龙、孙清、王冲等人不同程度受伤。为了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砍刀清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志强和他人共同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志强辩称其未参加斗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志强没有指使他人持械参与斗殴,被告人何志强本人也没有持械斗殴的行为,事前也没有预谋持械斗殴,不应认定被告人何志强具有持械情节。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晚,吴天祥(另案处理)与刘双龙(另案处理)因以前的矛盾未解决而相约打架。后吴天祥找被告人何志强帮忙找人打架,被告人何志强纠集王旭,王旭又纠集骆刘成、王冲、仲虎(三人另案处理)、骆某(1999年9月3日出生),当晚21时许,吴天祥与何志强、王旭、骆刘成、王冲、仲虎、骆某等人持啤酒瓶、西瓜刀等工具在东海县人民广场与刘双龙、孙宝杭、朱立强(二人另案处理)及刘双龙联系的孙清(另案处理)发生打架,致刘双龙、孙清、王冲受伤。经法医鉴定,刘双龙、王冲的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何志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上吴天祥和三四个人到其上班的东海县海乐门KTV让其找人帮忙打架,其就叫王旭去帮忙的,后其到人民广场十二生肖打架现场看到吴天祥拿啤酒瓶砸对方一个男的头上,然后就互相打起来了,当时吴天祥这边的一个男子拿把长的西瓜刀,后来警察来把拿砍刀的人抓到了。2、同案人吴天祥(王帆)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刘双龙是其女朋友李某(又名寇倩)的前男友,2014年7月前后刘双龙带人去李某爷爷奶奶家闹事的,2014年11月12日晚其和李某、张作豪、赵广在远洲广场遇到刘双龙,其让刘双龙去李某爷爷奶奶家赔礼道歉,刘双龙不去道歉,双方就约好打架,后其到人民广场南边的海乐门KTV找志强,让志强帮忙找人打架,志强就从包间里喊一个男青年出来帮其打架,后来这男青年又喊一个蘑菇头的小青年一起去的,打架前其和几个人又回到海乐门KTV拿了啤酒瓶到人民广场十二生肖那里打架的,打架时其先拿啤酒瓶上去砸了刘双龙头上一下,双方就打起来了,打架时其看到志强持刀与刘双龙打架的。刘双龙那边共是四个男的,本人这边十个人左右,其只认识张作豪、赵广、志强、志强叫来的叫王旭的男青年,还有蘑菇头青年。3、同案人刘双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王帆是其前女友李某现在男朋友,其和李某分手时去李某爷爷奶奶家找李某,发现李某家有别的男人衣服,其就把衣服扔地上了。2014年11月12日晚上其和孙宝杭、朱立强在远洲国际三楼遇到李某和王帆等人,王帆让其因为之前的事情向李某爷爷奶奶道歉,其不去道歉,后双方就相约去打架的,后其找来大哥孙清和对方在人民广场十二生肖那发生打架,其看到打孙清的差不多十几个人,其后脑勺被酒瓶砸了一下,后背被夯了三下,孙清右手被砍伤了,头上也淌血了。4、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刘双龙辨认吴天祥笔录,证实刘双龙辨认出吴天祥就是与其斗殴的王帆。5、同案人孙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上因刘双龙前女友的事,刘双龙说有人要打他,后其受刘双龙之邀在人民广场参与聚众斗殴,其头上被刀砍一道口子,又被啤酒瓶戳破了,左眼下面被啤酒瓶划一道口子。6、同案人朱立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上在人民广场其与刘双龙、孙宝杭、孙清和刘双龙前女友一起的人发生打架的事实。7、同案人孙宝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上在人民广场其与刘双龙、朱立强、孙清和刘双龙前女友一起的人发生打架,打架时其这边人没拿工具打,看到对方拿两三把刀、还有拿啤酒瓶的。8、同案人王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上,其与刘成、骆某、仲虎参与在人民广场的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其持刀朝对方一个胖子头上砍三四刀,后其被警察抓获。9、同案人王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其和刘成在海乐门KTV玩,志强叫其去帮天祥打架并让其把刀带着,后其又叫上刘成和天祥一起去的,其又让刘成叫来骆某、王冲、仲虎帮忙打架,打架前其和天祥、刘成等人又返回海乐门KTV叫上志强,并在海乐门KTV拿了啤酒瓶,后在人民广场打架现场,其看到王冲拿刀和骆某去追对方一个大个子男的,喷泉这边志强和对方的人打,先是仲虎拿刀,后来刀不知怎么到志强手里,志强拿刀砍对方一个男的,没看清砍没砍到,后面有人抱着志强。其带去的刀是一把西瓜刀,大约有三四十厘米长,不锈钢的,骆某说他也带刀的。10、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王旭辨认吴天祥、何志强笔录,证实王旭辨认出吴天祥、何志强就是与其一起打架的天祥、志强。11、同案人仲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冬天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刘成打电话叫其和王冲到黄金夜总会楼下帮忙打架,后在人民广场十二生肖位置打架时,刘成带其到边上从一个男的背包里拿出一把刀准备去砍对方踹其那个男的时,其一起的一个不认识的男的把刀夺过去砍踹其的那个男青年两三刀,没有看到有伤,这个男的坐在地上不还手了。其一起去的有十几个人,王冲、骆某、刘成都动手的,还有四五个不认识的人动手的。在黄金夜总会楼下时,其看到一个不认识的男的怀里揣把西瓜刀,当时拿出来给刘成,刘成又给骆某的。12、证人骆某(1999年9月3日出生)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上王旭叫其带把刀到黄金夜总会楼下准备打架,打架前王旭带三个人去海乐门,回来时又多来四个人,其中两个男的,一个叫何志强,都带啤酒瓶来的,王旭给其一个,后在人民广场发生打架,王旭、骆刘成、王冲、仲虎、何志强都动手打的,其带一把刀,还有一把是王旭带的,在网缘网吧门口其看到王旭怀里揣着西瓜刀,后来这刀给谁了不知道,王旭带去的刀和其带去的刀是一样的。13、东海县公安局所作的骆某辨认王旭、何志强笔录,证实骆某辨认出与其一起打架的王旭、何志强。14、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上刘双龙、孙清、朱立强等人在人民广场与人发生打架的事实。15、证人刘某(刘双龙妹妹)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晚上刘双龙、孙清、朱立强、孙宝杭在人民广场被婷婷一起的人殴打的事实。16、证人李某(寇倩)的证言,证实因其前男友刘双龙带人到其爷爷家闹事,其男友吴天祥让刘双龙去其爷爷家道歉,刘双龙不去,后双方于2014年11月12日晚上找人应约在人民广场发生斗殴的事实。17、东海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从王冲处扣押砍刀一把。18、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法)鉴(活)字(2014)第526、537号法医鉴定意见,证实王冲左手创口(2.6cm缝合伤口),刘双龙头皮创口(左枕部1.2cm缝合伤口),均评定为轻微伤。19、前科情况登记表及东海县公安局东公(治)决字(2008)第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何志强的前科情况。20、发破案、到案经过、代为羁押通知书,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21、被告人何志强的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对被告人何志强辩称其未参加斗殴及辩护人提出不应认定被告人何志强具有持械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何志强及同案人吴天祥、王旭、仲虎、刘双龙的供述、证人骆某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何志强纠集他人并持械参加斗殴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志强和他人共同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志强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志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正兵代理审判员  陈珍珍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