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李光华房屋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李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非审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被执行人李光华,男,汉族,1958年6月2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1月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被执行人李光华作出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李光华(户)在原石桥镇白合村陈坪经济合作社的房屋所占土地经市政府批准被征收,但李光华(户)拒不接受补偿,也不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已征收土地。遂决定:责令李光华(户)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已征地上的房屋,交出已征土地。被执行人李光华在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未予履行,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九龙坡国土监[处理决定](2015)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涛代理审判员 佘 洁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