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8月10日生。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彦红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