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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8月10日生。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彦红承担。审判员 :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齐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