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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贞执提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仕忠与韩学才、吴桂标、贞丰县者相镇石板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贞执提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杨仕忠,男。被执行人韩学才,男。被执行人吴桂标,男。被执行人贞丰县者相镇石板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桂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贞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韩学才、吴桂标、贞丰县者相镇石板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杨仕忠支付欠款人民币35700元及承担申请执行费435元及案件受理费1005元,但被执行人韩学才、吴桂标、贞丰县者相镇石板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贞丰县农业局尚有马铃薯薯种补助款七万元尚未拨付给贞丰县者相镇石板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贞丰县者相镇石板河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的马铃薯薯种补助款37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生审 判 员  周玉鹏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政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