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林隆实业有限公司与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林隆实业有限公司,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725号申请人深圳市华林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光。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方勇,总经理。申请人深圳市华林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3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725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