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李佩林、李桂英信用卡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李佩林,李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4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李佩林。被执行人李桂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佩林、李桂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佩林、李桂英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56235.69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