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汤林芝与杨笑秋、王德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汤林芝,杨笑秋,王德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汤林芝。被执行人杨笑秋。被执行人王德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林芝与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交纳执行款596600元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83元,执行费用83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名下共同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二期A区一层140号、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二期A区一层117号二处房产;杨笑秋名下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131号一处房产;王德蒙名下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二街84号一处房产,上述共4处房产已在另案中裁定查封,处于评估拍卖过程中,本案可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66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