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王成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方智,系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严小平,系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成果,男,生于1994年12月2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王怀均,男,生于1968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与被告王成果系父子关系。委托代理人沈枫,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王成果达成了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602.00元,由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玉梅 关注公众号“”